同性戀問題研究 ‧鄺芷人‧2016/12/04
§0.0引言
台灣社會近日出現支持同性戀與反對同性戀的紛爭。兩種意見之所以形成對立,不但基於對同性戀的不同認知與信念,也涉及價值觀、人權平等與婚姻的法律權利等的紛歧。在認知上,支同者認為同性戀是基於先天因素,因而無法自我改變,並譴責反同者對同性戀的事實無知。反同者認為,同性戀是基於後天因素而形成的。支同者的政治人物提案修改《民法》,以便跟同性「婚姻」同樣可以享有民法親屬篇與繼承篇所擁有的撫恤金、遺產分配等相關法律權利。反同者主張另立「伴侶法」以保障其法律權利。台大電機系入學考試題出現「家庭是由一男一女,一夫一妻組成,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」。結果命題教授被罰,理由是考題的設計,可能造成某些在性別或家庭經驗不同的學生感覺到被歧視」。這麼嚴苛的法律要求,無疑壓縮了學界對同性戀討論的空間。
§1.0甚麼同性戀?」
同性戀的原因至今仍眾說紛紜,但基本上可從生理、心理及環境三方面探索其原因。這三方面又可概括為先天因素及後天因素兩個面向。先天指生理因素,後天因素則指心理及環境。支同者認為同性戀者跟先天的關係相當密切,並試圖提出同性戀的生理證據,包括基因遺傳、腦神經、荷爾蒙分泌。
§1.1人類有三種性別傾向
(1)定義:簡單來說,同性戀是指男性或女性對同性別的傾向而言。更清楚地說,如果一個人長期受同性所吸引,而排斥異性,就可視之為同性戀者。性傾向是指人在「性」和「情感」方面,明顯持續只受單一性別所吸引。這種性別傾向有三種。其一是指男女在「性」和「情感」上只受同性所吸引。這種尋求同性別的人作為人生伴侶,對異性沒有興趣,甚至感到可恥及罪惡的性別傾向,這就可視為同性戀。男性英文稱為gay,女性英文稱為lesbian。其二是異性戀,指男女在「性」和「情感」上受異性所吸引。其三是雙性戀,指男性或女性都受男與女性所吸引。同性戀者在心理、感情、性愛及社交上,都以同性別的人為對象(包括愛慕感、擁抱、親吻或有發生性行為的衝動)。
(2)性別認知與年齡:對於性別傾向的認知,在年齡上有早晚的差異。有些同性戀者在12歲時,就意識到自己的性取向,另一些約在12歲~16歲就確定下來。不過,大多數同性戀者,要在20歲左右,才真正認知到自己的性取向。也有到40~50歲時,才認為自己是同性戀者。由於異性戀在社會上具壓倒性的優勢,故同性戀者意識到自己性取向的時間,可能與個人經歷、所處的環境,及文化等有關。這些較晚意識到自己性取向的同性戀者,可能就是所謂「後天同性戀」的由來。
§1.2性別認同障礙:假同性戀
同性戀與假同性戀有別,心理學家及精神醫學把「假同性戀」視為「性別認同障礙」。這是指一個人在心理上不認同自己與生俱來的性別,而相信自己應該屬於另一種性別。但是,同性戀者的發展有了障礙,未能扮演與原來生理性別一致的社會角色。精神醫學並以此解釋與變性,或異性裝扮癖相關的行為。這是異性化的表現,因為其外貌、形象、性格、舉止,皆明顯偏向異性的人。應宜注意的是:同性戀者沒有性別認同的障礙,他(她)們基本上只認可自己的性別,而不存在變性或裝扮成異性的行為。以下是的一些特徵:
(1)異裝癖:大多數發生在男性,他們喜歡穿異性服裝,做異性打扮,但並不覺得自己是異性。調查統計也顯示90%的異裝癖者是異性戀。在同性戀中,異性化者和喜歡異性化者為數極小。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的主要區別,基本上是在於同性戀者只喜歡同性。因此,沒有同性戀者會希望自己身上有太多的異性的特徵,也不喜歡異性特徵。異裝癖者在潛意識上是喜歡異性,其裝癖行為其實就已經表現出潛意識中對異性的喜好。
(2)女性的異性化:喜歡男性短髮、裹胸、穿男裝,且其行為舉止跟男性相似。這些人大多是性別認同障礙,是跨性別者而不是同性戀。
(3)中性化:中性化與異性化者不同,兩者有很大區別。中性化者雖然具有異性的特徵,但是,他(她)也同時保留了本身性別的特質,並且其本身的性別特質,明顯大於異性特質。
§2.0同性戀的原因
§2.1人是身心靈的組合體
(1)性取向的先天說:性取向的成因至今還沒有定論,在這個物質唯物主義時代,人們只從基因遺傳、腦分泌的荷爾蒙等作解釋。在這意義下,當今大多數科學家、醫學專家,認為性取向是先天決定的,無法通過後天改變,不是一種選擇,也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。
(2)性取向的後天說:法國的哲學家傅柯(Michel Foucault),認為人類並非生來就有同性戀或異性戀的傾向。不論是同性戀、異性戀或雙性戀,都只是社會結構的產而。也有心理學家認為,家庭失和、父母親強悍跋扈,造成孩子排斥是性婚姻的心理。例如,佛洛伊德學派把男同性戀歸因於兒童時期的壓力,特別是一個強勢、過度保護的母親,對上一個軟弱、無力而又有敵意的父親,會使得男孩缺乏對男性形象的適當認同。這是缺乏對父親的性別認同,而對母親過分依賴。另一些心理學家認為, 周圍有太多的女性,如:母親、姊姊、姑姑、阿姨等,使該男孩的思想言行都傾向於女性化,而習慣於女性的行為模式。 女同性戀基於女性有創傷經驗,例如,認為自己無法與男性相處、不相信男人、缺乏安全感、或痛恨男女間的關係。此外,部分女權運動者也有因敵視男性而出現同性戀行為的例子。嬰兒至兒童期,經由大人的接觸、逐漸發展出對對自己性別取向的整合及整體認識。正常的情況是接納自己的性別,瞭解自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,並扮演合適的性別角色。其實,影響性取向的因素不可能只由單一因素決定的。吾人宜從身、心、靈各層面尋找原因。
(2)柏拉圖的神話:在其《宴飲篇》中的愛慾觀。《宴飲篇》是講述阿伽松(Agathon)在他家中舉辦宴飲,而在宴飲以愛慾作為座談主題。
a.會中有六位主要發言人,斐德羅(Phaedrus)之說代表當時希臘社會一般人的愛慾觀。在斐德羅的講述中,愛慾包括同性 之愛、異性之愛與戀童癖。他說:「愛神厄洛斯(Eros)是諸神中最值得尊敬與最重要的神明。他有權力對活在世間與離世 者賜予一切德行與幸福」。
b.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另一位發言人,喜劇作家亞里斯多芬的愛慾觀。他說最初的人是球形,有四胳膊、四條腿、兩張相同的 臉、四隻耳朵、一對生殖器官等,身體其餘各部份的數目都是倍數。這種人有些是單性人,有些則稱為雙性人。由於人類搗亂,宙斯於是想出一個解決的辦法,就是把每個人劈開兩半。宙斯把他們劈兩半,讓他們只能用兩條腿走路。那些被劈成兩半的人非常思念另一半,因為他們 不願意離開另一半。倘若其中一半死了,另一半還活著,則活著的那一半便到處尋找配偶。雙性中男人的一半會吸引女人,而女人的一半吸引男人。倘若由原始女人所切開的女人,則他們對男人沒興趣,而只慕戀同性的女人。同樣,倘若由原始男 人所切開的男人,則他們對女人沒興趣,而只慕戀同性的男人。從此以後,那些被劈開兩半的人都非常思念另一半。他們奔跑而來,彼此臂膊摟在一起而不願分離(Plato: Symposium)。 亞里斯多芬雖然企圖用神話來說明同性戀,但其觀點蘊涵著一個重要意義。這個意義表明同性戀是與靈性有關,這是科學唯物主義不會碰觸到的。
§2.2生理因素
§2.2.1同性戀與基因遺傳機制
(1)同性戀的遺傳機制:有可能跟細胞核內外的多種 DNA有關。有人引述「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」研究人員,在 1993年所發表的研究報告。報告指出:同卵雙生、異卵雙生和領養的兄弟中,同時為同性戀者的比例依序為:52%、22%、11%,高於一般人(4~5%)。不過,加拿大的一項研究無法複製這結果,所以,這項研究結果,仍有待進一步考察。
(2)2007年《自然》期刊發表研究報告,認為同卵孿生兄弟成為同性戀者的機率,高於其他兄弟。同性戀傾向較常來自於母系遺傳,因此很可能跟X染色體有關。Bio-Medicine網頁,提到愈多長兄的男性成為同性戀的機率愈高,從平均的3%可以增長到5%的機率,而且遺傳機制很可能是跟母親有密切的關係。
(3)但是,「美國精神醫學會」表示:對於各種性傾向(同性戀、異性戀、雙性戀)的精確成因,科學家迄今沒有辦法達成共識。雖然關於基因的作用、賀爾蒙的作用都被研究過,仍沒有決定性的證據足以斷定性傾向是被特定因素所決定。不過這都還是假設,目前科學家都沒有確切的證據,顯示性向是否由遺傳所決定,因為科學家的確還沒找到「同志基因」。
§2.2.2同性戀與腦細胞結構
(1)研究人員從「下視丘前葉第三間隙細胞」(third Interstitial Nucleus of the Anterior Hypothalamus,簡稱INAH3)中,發現異性戀的男性的INAH3比女性的INAH3大兩倍,也比同性戀男性的INAH3大2~3倍。然而在同性戀的男子中的NAH3,卻幾乎和女性沒有什麼差別。由於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在大腦結構上確實有差別。遂認為可以透過大腦結構的不同,來解釋產生同性戀的原因。
(2)除了基因遺傳之外,研究者又認為:腦下垂體的異常,會導致女同性戀者的男性荷爾蒙分泌較多,而男同性戀則女性荷爾蒙分泌較多。由此推想荷爾蒙分泌的多寡,有可能導致同性戀者的產生。
(3)不過,最新的腦神經科學指出:人的意識可改變腦神經的結構。也就是說,腦神經結構與意識是雙向互動的,即:不能只說腦神經決定意識活動,意識活動也能改變腦神經的結構。
§2.3同性戀的心理因素
心理學家對同性戀的原因提出許多不同的解釋,但是,這些不同的解釋,其科學、性是受質疑的。以下列舉一些較具代表性的觀點:
(1)佛洛伊德學派認為,男同性戀因戀母情結,及討厭父親的結果而不愛其他女人。女同性戀則是因為對父親的失望,使其拒絕所有的男性,而防衛機制使得其趨向喜歡女生。兩者都將自我認同投射在同性上,而對同性有強烈的情感,從而產生同性戀行為。
(2)另一些心理學家認為,同性戀者多來自問題家庭。由於父母多不和諧。有些同性戀者承認,與同性父母關係的破裂是同性戀產生的最大主因這一點。男同性戀者因母親有過於強悍而不喜歡女性,女同性戀者也因父親的人格行為而不喜歡男性。例如,有些女性在生命中,發覺母親常被酗酒的父親家暴,遂感到男人不可靠。又或者她們本身曾多次被男人拋棄,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同性戀心理的產生。
(3)一些心理學家試圖以「補償原則」來解釋同性戀,認為同性戀的產生,在於同性戀者與同性父母的關係破裂,這想藉著通過同性戀性關係,來補償這種缺憾。男孩常以父親為典範,他需要父親的獲得父親的愛、關懷及認可,否則便覺得自己沒有安全感。男孩與父親疏遠的原因有多種。例如,父親工作忙碌,沒有時間與孩子相處。又或者孩子性格倔強,造成父親不大喜歡自己的孩子。到了青春階段,有了性的衝動,很多同性戀者仍與同性相近,對異性完全沒有興趣。由於同性戀者與同性父母的疏遠,導致無法得到同性父母的愛及認同,為了彌補這一缺陷,他們遂尋求與其他同性別的人建立親密的關係。
(4)也有心理學家用「依附觀點」來說明同性戀的原因。當兒童親近其想親近的對象時,得到安全感或情感的滿足。當他(她)們在成長的過程中,周圍有著許多的同性,以及對同性的父母有著強烈的依附感,從而對同性者產生特殊情感,遂漸而發展為對同性的認同及喜愛,因而較容易出現同性戀的傾向。
(5)後天環境中,除了家庭環境之外,也有學者認為個人的情感經驗,也可能會影響其對性傾向的認同。 有些同性戀者,由於與異性相處過於困難,為了「逃避現實」,遂轉向同性尋求慰藉。
(6)童年受到性侵,也與產生同性戀的傾向有關。設立在新加坡的「抉擇機構」(Christian Mental Health),其主要目的是幫助那些想擺脫同性戀者。根據「抉擇機構」的調查,認為同性戀的產生與性侵有密切的關係。在接受輔導者中,有87%的男性及67%的女性,在童年時期受到性侵。女同性戀因童年受到本應保護她們的鄰居、長輩或親友等性侵。她們不但對男人失去信任,且憎恨及厭惡他們,遂把愛轉向同性。來自破碎的家庭男同性戀者,由於與父親的關係尤其疏遠,於是,當另一男人與他們做出親密行為時,他們的內心所渴慕的關懷及愛由此得到滿足,這會導致他們沉溺於同性戀性行為,
§3.0同性戀者的人數
(1)美國智庫蘭德公司(Research and Development,簡稱RAND)的最新同性戀人口調查報告中,美國有3.2%的男性和4.2%的女性是同性戀。依據這比例,則男同性戀者約1028萬,女同性戀者約1349萬。
(2)中國大陸衛生部在2004年,也首次做了調查統計。2006年,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再次統計男同性戀人數,約有2000萬。但在2014年,科學研究院的統計,中國的男同性戀者的人數在3000萬以上,女同性戀者的人數在3500萬。
(3)本人在香港媒體得知廣東番禺地區,有許多女性結拜為姊妹,以姊妹花為連理枝。其組織稱為「金蘭會」,又稱自梳女,又稱為「梳起」。互相結盟,滴血為約,永不外嫁。結拜為姐妹,二女同居,親如夫婦,禍福與共,終生不渝。她們的住房稱「姑婆屋」,死後埋在「姑婆山」。可見同性戀者在感情上的執著,不下於異性戀。
§4.0歧視與去罪化
§4.1同性戀者長期受到歧視
(1)精神病學曾將同性戀視為一種人格與行為障礙,稱之為性倒錯、性變態、或性錯亂。又相應地提出一系列治療方法。
(2)基督教會反對同性戀。《舊約聖經》提到所多瑪城罪孽深重,上帝遂降下大火毀滅所多瑪。西元一世紀,亞歷山大城的斐諾,認為索多瑪城的居民犯的罪是同性戀罪。其居民枉顧自然法則,男性間相奸。公元538年,羅馬皇帝查士丁尼頒佈法律,嚴禁同性戀,理由是:對個人則喪失靈魂,對社會則因天譴而會引發饑荒、地震和瘟疫。到了公元541年至544年,東羅馬首都拜占庭發生大鼠疫,教會歸罪於同性戀者。
(3)1950年,美國總統杜魯門,基於美國參議院對同性戀和其他性變態者所做的調查報告,簽署行政令,禁止同性戀者在政府部門中工作。調查報告指出:同性戀者缺乏正常人在感情方面的穩定性、性格倒錯、道德力量薄弱、沒有責任感、威脅國家安全、會從內部破壞美國社會等。
§4.2同性戀的去罪化
(1)1973年,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把同性戀從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的修訂版手冊(DSM-III-R)中去除。但是,修訂後的手冊仍包括了「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」這一可以治療的疾病單位。1987年,去除了「自我不和諧的同性戀」這一疾病單位。1997年,美國心理學會表示,人類不能選擇作為同性戀或異性戀,而人類的性取向不是能夠由意志改變的有意識的選擇。協會更進一步表示:同性戀不是一種疾病,因此也沒有必要進行治療。
(2)2012年5月17日,世界衛生組織駐美洲的辦事處泛美衛生組織,發表聲明。聲明強調,同性戀性傾向對人和其親近的人士,都不會構成健康上的傷害。同性戀本身不是一種疾病,並且無需要接受治療。
(3)2000年,美國佛蒙特州創造出的新法律關係「公民結合」(civil union),允許同性夥伴之間的「公民結合」,成為美國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州。
(4)2001年1月1日,荷蘭成為第一個法律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,同性婚姻家庭享有傳統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。2002年,挪威、瑞典、冰島、德國、法國和瑞士認可同性結合登記註冊,賦予其大部分傳統家庭所享受的權利,其中瑞典允許同性家庭收養孩子。2003年1月30日,比利時成為第二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,但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養孩子。
§5.0爭議
§5.1支同與反同的理由
(1)台灣傳媒幾乎一面倒向支同:支同者的基本理由有二,其一是堅持平權,其二是認為性別傾向是先天的,無法改變。台灣社會對平權問題非常敏感,其主張在傳播媒體上佔壓倒性優勢。
(2)反同者的意見:在媒體明顯處於弱勢。反同者多見於宗教團體,學界則禁若寒蟬。於2016/12/03的反同抗爭中,其訴求包括「婚姻家庭,全民決定」,強調政府如果要修法改變婚姻定義,必須通過全民公投。反對「混淆孩子性別認同」的教育。但這反同遊行,卻被支同者視為「仇恨的盛宴」。反同的「台灣守護家庭」組織提出六點理由:
a.同性婚姻入法將消耗國家龐大資源,影響政府拼經濟。
b.同性婚姻在多國點燃社會戰爭,臺灣倉促推動勢必引起社會爭議與內耗。
c.歐洲人權法院未作出定論,台灣不應成為華人地區第一隻白老鼠。
d.同性婚姻不具自然生育的可能性,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。
e.愛滋病最大宗是男男性行為,已成青少年十大死因。
f.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。
§5.2治療問題之爭:
(1)支同:性傾向無法改變
a.同性戀的性向是否需要改變?又能否改變?從平權的觀點來說,改變性向是不尊重當事人,這種觀點自然否定改變性傾向 需要。至於能否改變性傾向,這就涉及方法問題。
b.目前,許多國家都設有「改變性傾向」的組識或心理學會,其中也涉及治療方法,包括所謂:電擊治療、橡皮筋療法、裸 體治療法、看同性戀色情刊物病並聞氨水催吐造成厭惡感的「厭惡治療」、精神藥物治療、催眠、及知覺行為學派治療 等。最具爭議性的同性戀治療,就是父母親強迫未成年青少年,參加性傾向療程。
c.美國加洲大學心理學教授希力克(Gregory M. Herek)認為,所謂「轉換性傾向」成功的案例,其實只是成功地壓抑對同 性的性傾向,或者只是顯示出有跟異性性交的能力而已,並沒有成功地證實已經改變其真正的性傾向。
(2.)反同:可改變
a.儘管「美國精神病學協會」認為,同性戀不是一種疾病,也沒有必要進行治療。但是,1985年美國心理學會主席 Robert Perloff 就批評美國心理學會一面倒的支持同性戀的主張。有多位「美國精神病學會」會員的精神醫學博士,也聯署了一封 反對美國精神病學協會的結論,並指出:有許多精神分析報告支持治療是有效果的,而所謂治療「具傷害性」的聲明也是完 全錯誤的。又批評學會認為所謂「改變性傾向治療是無效」之說是錯誤的結論,而且更是一種誤導。
b.「美國國家同性戀研究及治療協會」,曾針對860名有決心改變同性戀傾向的人士作研究,並認為大多能成功改變其性傾 向。
§5.3關於修法與立法之爭
a.《詩經·國風·召南·關雎》:「關關雎鳩,在河之洲。窈窕淑女,君子好求」。可見傳統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,而同 性婚姻是在追求權利平等的後現代價值觀。在立法方面,台灣社會目前的爭議:支同者主張修改民法972條「婚約應由男女 當事人自行訂定」中「男女」兩字改為「雙方」,反同者主張另立伴侶法以示分別。
b.在德國,對同性戀者另立「同性伴侶法」已超過15年之久。總理梅克爾(Angela Merkel)在2015年接受德國網路媒體專 訪時曾表示,她同意同性伴侶應得到婚姻的好處,但不支持該伴侶關係應該被稱為「婚姻」。「同性伴侶法」確立同性戀者 的「伴侶關係」或「民事伴侶關係」,享有稅務和其他與異性婚姻相等的權利。梅克爾說:「對我而言,婚姻指的是一個男 人和一個女人住在一起。我追求平等,但一定程度上,我得做個區別」。她相信婚姻是男女之間的事,因此同性結合與異性 婚姻不一樣,不能混為一談。英國及紐西蘭對同性戀者的立法,與德國大致相同。同性婚姻在台灣尚未合法,但高雄、台北 和台中市已在2015年相繼開放了「同性伴侶」的戶政登記。
§6.0殿語:宜注意事項:
支同與反同之爭,主要在於修訂婚姻法或另立同性伴侶法,這種爭議有不少地方無疑過於激情,導改理性退色。但是,下列三方面是值得吾人注意的:
(1)其一是同性戀者育養孩子的問題。多元成家只考慮成年同性婚姻的平權,卻沒考慮到生活在同性婚姻家庭的小孩的權利。不妨想想活在雙父或雙母的家庭小孩,對小孩的身心影響有多大?無論是代孕母出生的孩子或領養的孩子,性戀者家庭在性別上只單性,家庭中不存在雙性父母,必然影響孩子的身心發展。譬如說,雙母的孩子,不可能不渴望父愛。特別是女孩,父親給她們安全感。同樣,雙父的孩子,不可能不渴望母愛。每當他們看到別的小朋友慶祝父親節或母親節時,這些生活在同性養母或同性養父的孩子,必然對自己無父或無母感別難受,這種案例是存在的。進一步來說,若一對女同性戀者領養男孩,由於缺乏父愛,男孩可能因而成為男同性戀者。又若這對女同性戀者領養女孩,由於家中都是女性,以及家中長輩排斥男性,則這位女孩便有可能因而成為女同性戀者。同理,若一對男同性戀者領養女、男孩,情形也可類推。
(2)其二是,男同性戀者要更最嚴謹防範愛滋病傳播,此病在醫藥至今仍未能治療。
(3)其三是立法問題,男女異性結合所組成的家庭,與單性結合所組成的家庭,兩者其實有著「性」質的差異。因此,為了避免語言混淆,依傳統把「婚姻」概念保留給前者,而把「同性伴侶」概念保留給後者。這種概念區分,根本沒有性別歧視意義及動機,而只是概念上的關係屬性的正名而已。至於「同性伴侶法」的內函與權益,可以依人權及權利義務另作合理規定。例如,同性伴侶享有稅務及其他與異性婚姻相等的權利等。支同者認為另立專法,就是把同性戀者視為次等人或非正常人。這種觀點有如帶上有色眼鏡看世界,其實只是個人主觀心理作祟。「同性伴侶」是婚姻屬性問題,這個概念其實跟歧視或平權完全拉不上關係。與此相反的是:同性戀者恰恰好,藉著「同性伴侶」這個名稱,勇敢自我表白與自我肯定,因為人必須先自我肯定與自我認同,才得到尊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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