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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「修法禁止扭轉治療」

MB900278658鄺芷人‧2017/01/03 

     媒體報導,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在2016/12/28日,舉行「同志人權守護」記者會。林宣稱:全世界的精神科相關學會或組織,都已將同性性傾向視為正常的人類行為與發展。今年世界精神醫學會更發出聲明,不再視同性戀為疾病。她引用台中市性平會2016年5月的決議,禁止任何單位對同性戀進行扭轉治療,並發文衛福部,希望衛福部修改「醫師法」第28條。在不得執行的醫療行為中增列「同性戀扭轉(迴轉)治療」。她也已擬好修正草案。對此,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表示,衛福部心口司以專業立場,很認同也支持要禁止這樣的行為。
    看來台灣衛福部很快就提案立法,將「性傾向扭轉治療」納入「醫師法」,禁止「性傾向扭轉治療」。據修法後,違者最高處五十萬元罰鍰,得併處停業成取消執業執照,甚至廢除醫師証書。媒體報導,性別認同障礙者,仍能循精神科鑑定,再依需求轉介進行變性手術。媒體又引述「台灣精神科醫學會理事長賴德仁」的話,認為「扭轉治療只會給同性戀及家屬帶來痛苦。若採矯正治療,只會滋長社會對同志的偏見,也違反醫學倫理」。以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多數席位,過過此法案只是時間問題。這法案可謂嚴刑崚法,且國際間罕見。這個立法構想建立在許多前提上,而這些前提的真實性仍不確定。例如:
(1)假設
同性戀與心理障礙無關
。(事實上,有案例表明同性戀與心理障礙有關,例如父母不和,從小失去父愛或母愛。)
(2)假設
同性戀是先天與生俱來的,不可改變
。(事實上,有案例表明,若當事者願意,同性戀不是不可改變。)
(3)認為
若採矯正治療,只會滋長社會對同志的偏見
。(這假定「若不採矯正治療,則不會滋長社會對同志的偏見」。這樣的假定其實很不實際。)
(4)假設
採矯正治療違反醫學倫理

(5)一方面,願意變性者可循精神科鑑定,再依需求轉介進行變性手術。但另一方面,又不容許那些「有願意改變性傾向者」採用「扭轉治療」。這是否厚此薄彼,甚至相互矛盾。「扭轉治療」這概念太籠統,需要定義確定。
(6)排除那些「願意採用不同方法改變性傾向者」,這是否違背人權?其實上,任何人都無法排除有些同性戀者,有企圖「改變性傾向」的要求,也願意採用不同方法改變性傾向。
(7)把改變性傾向問題加以立法,就把問題變成封閉性及強制性。假如有一天,歐美學術界宣稱同性戀者的性傾向是可改變的,台灣醫界又如何應對?環顧國際間對性傾向的立法,尚無禁止「扭轉治療」的情形,台灣有必要走向這麼極端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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